用户名:
密码:
注册
110首页
加入收藏
山东济南 王成律师
咨询热线: 13465909…
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介绍
一对一咨询
法律咨询
成功案例
法学文集
律师随笔
律师相册
即时通
律师随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作者:
王成
律师 时间:
2014年04月25日
法释〔
1999
〕
13
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腾讯微博
搜狐微博
网易微博
更多
律师资料
详细>>
王成律师
电话:
13465909…
我的精采回复
更多>>
最近访问
王成